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党内错误路线作怪,毛泽东曾先后三次受到“纪律处分”。对此,他既坚持正确意见,又能服从组织决定,表现了一个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1927年11月:第一次受处分
1927年“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受党中央委托,到湖南传达会议精神,改组党的湖南省委,领导湘赣边界的秋收起义。随后,他根据当时敌强我弱、各路起义军先后严重受挫的形势,否定了一部分人坚持“取浏阳直攻长沙”的主张,率领工农革命军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罗霄山脉中段进军,在井冈山开辟了“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1929年6月:第二次受处分
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毛泽东请求马上改换书记,让他离开前委。6月22日,红四军党的“七大”在龙岩县城举行。陈毅在工作报告中对毛泽东、朱德都作了批评。大会通过的决议案对争论双方作了组织处理,给毛泽东严重警告,给朱德书面警告,并决定由陈毅代毛泽东接任前委书记的职务。红四军党的“七大”之后,毛泽东服从会议的决定,离开了红四军前委的领导岗位,到闽西休养。
面对“莫须有”的罪名和撤职的处分,毛泽东没有气馁,他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少数服从多数;二是不消极;三是争取在党许可的条件下做些工作。毛泽东受到撤职处分后,许多干部、战士常去探望他。但是,毛泽东在他们面前缄口不谈党内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