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校外培训机构预付款规则:退款要求一次性退款
最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纪律处分校培训《院校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中,该方法对培训个学科以外机构的学费的预收和预付款有明确的要求。
全文如下:
北京市外校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旨在维护该城市校外培训学科市场的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并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校外管理文件的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预付费消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离线和离线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与学科相关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非国家财政基金组织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为中小学生提供语言,数学,英语,物理学,化学,具有生物学,意识形态和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的机构培训。这些措施适用于各种外语机构。
第3条:预付费消费是一种消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然后在机构或机构的操作系统中兑换相应的培训服务。
预付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生培训服务费。
第4条培训的组织均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严禁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校舍,网站等醒目的地方公布,并在培训服务之前向学生明确说明。除公开宣布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分配费用或强行募集资金。
第六条收费时间和教学安排应当协调。如果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则不得在3个月以上的时间内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费用;如果按课时收取费用,则不应一次或变相地对每个科目收取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如果同时进行按周期充电和按课时充电,则只能选择较短的充电时间,并且变相充电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预先设定充电时间。如果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则该费用不得在新课程开始前一个月收取;如果按课时收费,则不得早于该科目剩余的20课时或在新课开始前一个月收费。
第7条,学生的预付款必须全部进入该机构的特殊学费帐户,并且该机构的其他任何帐户或除该机构帐户之外的其他帐户均不得用于收取培训费用。
第八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训人员开具以机构名义发行的发票和其他消费凭证。如果学生要求提供消费券,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组织者或其他公司的名义向学员发放消费券。
针对中小学生的第9条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使其他年龄段的学生使用培训贷款方法支付费用。
第10条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前要求退款,则该机构原则上将在5天内根据原始渠道一次性退款所有费用。
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后要求退款,则应按照已完成的上课时数的比例扣除相应的费用。原则上,剩余的费用将在15天内根据原始渠道一次性退还。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并且不违反上述退款原则。
第11条如果学生与机构之间发生退款争议,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督或学生培训借贷方式支付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第12条因收费和退款问题引起的学生与院校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学生与组织协商解决;
([二)要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仲裁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如果机构预先收取学生培训费用,则必须采用银行存托模式进行资金监督,并且机构应向存托银行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托管资金的分配必须与教学进度保持同步,并与教学进度保持相同的比例。机构的授课结束且学生确认并同意后,存托银行应在5天内完成资金拨付;在完成机构的授课并履行通知义务后,如果学生超过15天仍未确认通知,则存托银行应考虑对其进行确认,并执行资金支付。
机构可以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少于该机构所有学生在单个收费周期内支付的总额。可以根据该机构上一年所有学员的单个时期收取的费用的平均值来计算总金额。
第十四条机构不配合基金监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移送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宣传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损害学生权益的,由学校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机构可以独立选择符合预收资金存放条件的银行,并开设资金存放账户。存托银行不得挪用或挪用预支款,也不得收取提供存托服务的额外机构费用或学生费用。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部门将根据其工作职责定期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预支资金信息和风险状况。存管银行对存管所含预付款进行规范化监控,预收费用如有变化,及时按照有关标准和约定的期限提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警告。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进行差别化监督,如果收费的收取和退还标准化了,预付费的风险较低,则减少了检查的频率;监控的重点是集中在退款投诉上,预付费的风险很高。增加检查的频率和强度,并敦促组织遵守规定。
第十八条在预支款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存管银行应当严格保密学生和家长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以前的规定与该方法不一致,则以该方法为准。对这种方法的解释是发证机关的责任。
质量检查和
问题1:为什么要开发这种方法?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通常采用预付费模式。尽管这种收费模式在确保机构资本流动便利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隐患。例如,院校预先使用学费作为财务杠杆,盲目扩大规模,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保证合同履行。该机构诱使学生违反规定使用“ 培训贷”支付培训费用,引起纠纷等。因此,有必要加强针对预付费的制度防范。
问题2: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加强预付费用资金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和资金分配来监督整个过程。
合同规格(第4条),费用规格(第5、 6、 7条),退款规格(第1 0、 11条),预付费寄存(第13条),政府监管职责(第13条)中的文件1 6、 17)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机构“防火墙”的明确要求。
问题3:预收学费押金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第十三条规定,机构预收学生学费的,必须采取银行存管模式进行资金监督,并向存管银行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托管资金的分配必须与教学进度保持同步,并与教学进度保持相同的比例。
在机构授课完毕并获得学生的确认和同意后,存托银行应在5天内完成资金支付;在完成机构的授课并履行通知义务后,如果学生未确认超过15天,则存托银行应考虑让其确认协议并执行适当的资金。
此外,机构可以采用完全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一年。押金总额不得少于该机构所有学生在一个收费周期内支付的总额。可以根据该机构上一年所有学员的单个时期收取的费用的平均值来计算总金额。
问题4:机构可以独立选择存托银行吗?
第15条规定,机构可以独立选择符合预付费资金存放条件的银行,并开设资金存放账户。
问题5:在银行存入资金要收费吗?
第15条明确规定,存托银行不得向机构或学生收取预付费用的任何额外费用,也不得挪用或挪用预付费用。
问题6:如何管理应包括但不包括在资本监管中的机构?
如果该机构提前收取学费培训机构,则必须采用银行存托模式进行资金监管(第13条)。对不配合基金监督,未履行基金监督义务的机构,教育部门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有关法律。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第14条)。
问题7:充电要求是什么?
文档的5、 7、 10条明确规定。
首先是调节充电时间限制(上课时间限制)。如果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则机构不得在3个月以上的时间里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费用;如果按课时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则每个科目不得收取超过60课时的一次性费用或变相费用。如果同时进行按周期充电和按课时充电,则只能选择较短的充电时间,并且变相充电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个是预先调节充电时间。提前标准化充电时间。如果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则机构不得在新课程开始前1个月内收取费用;如果按课时收取费用,则收取的费用不得早于该科目剩余的20学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使学生参加“ ho积课程”。
第三是宣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学校的校舍和网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宣传,并在培训服务之前向学生明确指出。除公开宣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机构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费用分配给受训人员或强行筹集资金。
第四,学费必须记入该机构的特殊帐户。学生的预付款必须全部输入该机构的特殊学费帐户,并且不得使用该机构帐户以外的其他任何一个或多个帐户来收取培训费用。
问题8:有关退款的规则是什么?
文档的第1 0、 11条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前要求退款,则该机构原则上将在5天内根据原始渠道一次性退款所有费用。
第二,如果学生在课程开始后要求退款,则应根据已完成的上课时数扣除相应的费用,其余的费用将按照原始渠道一次性退款原则上在15天内。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并且不违反上述退款原则。
此外,如果学生与院校有退款争议,则该院校不得基于资金监督或学生的培训贷款方法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以支付培训费用。
问题9:在资金监督过程中如何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在预支款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存管银行应严格保密学生和家长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问题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其他法规有哪些?
一个是必须签署格式合同(第4条)。开展培训的组织都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园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是签发消费证明(第8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学员签发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消费凭证。如果学生要求消费凭证,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组织者或其他公司的名义向学员发放消费券。
第三是限制培训贷款(第9条)。中小学生的培训不能使用培训贷款支付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使其他年龄段的学生使用培训贷款方法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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