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法规,并结合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简称希望学院;英文名为 Hope 。国标代码:。
第三条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由西南交通大学举办的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含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四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8号(成都校区),注册地址南充校区因学院已迁往成都办学,南充校区不再进行招生及教学任务。
第五条学习年限:本科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他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决定具体招生计划,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七条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纪检检查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录取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九条 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按相关省份的规定,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认可四川省制定的加分政策,也认可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制定的、面向全国普通高校的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对电子档案中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情况而被录取的,本院将保留退档权利。
第二节 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当地“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实行新高考方案的省份选考科目及录取规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1)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2)投档分相同的,再根据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排列顺位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3)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调录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省份,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未满额时,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英语专业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八条非英语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应试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考虑。
第十九条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条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年·生)、学院开设的学年奖学金(最高3000元/年·生)以及勤工助学岗位等。我院家庭经济苦难的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元/年·生。
第二十三条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院将在学院招生处官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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