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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广告管理负面清单

来源:代理招生网  作者:招生通   2023-04-15 阅读:226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民办学校宣传负面清单,划定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广告宣传边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其中,明确要求,学校筹设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进行招生宣传。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发布招生宣传和广告时,做到导向正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承诺有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误导家长、学生的内容。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计划应当是经过教育部门审核确认的。学校筹设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以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招揽生源的宣传;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不将设置奖金等方式作为学校招生的宣传点;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分考生和升学率;宣传招聘招录教师情况时避免用人“唯名校”“唯学历”导向。

民办学校应当规范使用名称称号,不得误导社会公众:学校筹设期间,使用学校名称需加以备注“(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宣传时冠以“实验”“中心”“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未来”学校等称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国家级”“最佳级”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词语,以及“最优”“顶级”“世界级”“第一品牌”等词语;未经论证不得冠以“首家”“第一”“率先”“唯一”“独一无二”等不实称号。

《通知》还要求,民办学校开展宣传时应当遵守宣传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夸大、虚假内容欺骗、诱导学生、家长;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不得在宣传时贬低其他学校;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教育规律、偏离正确育人导向的宣传广告行为和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存在违规宣传行为,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予以提醒、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理。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民办学校,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东莞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广告管理负面清单,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各类虚假宣传广告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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