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分数,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排序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按以下规则排序,1.荣立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2.按综合测试成绩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序依次为:政治法制素养、军事理论知识、综合知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 若第一志愿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按上述流程进行第二轮测试,若仍不满足,则继续进行第三轮测试。具体时间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免试专升本录取工作进程作相应调整,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和入学复查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录取高校报到注册。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进行全面复查浙江海洋大学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学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东海奖学金、王成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海燕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10余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测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免试专升本招生的考务安排、录取结果查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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