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2023年“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根据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工作要求,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稳妥做好我校2023年“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科学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面考查,坚持客观评价。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专业能力水平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做到客观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全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工作,组织开展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三)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成立资格审核(初审)工作小组、综合审核(复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工作。
三、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内容及成绩计算
(一)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内容
资格初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英语水平;
(2)学术论文水平;
(3)研究计划书;
(4)参与各类研究实践与获奖。
2.成绩计算
资格初审成绩=英语水平(占25%)+学术论文水平(占35%)+研究计划书(占30%)+参与各类研究实践与获奖(占10%)。
资格初审成绩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能进入综合审核(复试)。资格初审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综合审核(复试)
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综合考察考生的外语水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重点考核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进展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能。
1.综合审核(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时间1小时,满分100分。可以包含专业英语笔试。
(2)面试
面试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英语水平(含公共英语及专业英语口语);
(2)专业基础理论与知识;
(3)本学科前沿动态及最新研究进展;
(4)基本素质能力考核。
必要时进行实验技能和临床技能的考核。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2.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面试成绩=英语水平(含公共英语及专业英语口语)(占20%)+专业基础理论与知识(占20%)+本学科前沿动态及最新研究进展(占20%)+基本素质能力考核(占40%)。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30% +面试成绩×70%。
复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能拟录取。复试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复试总成绩
复试总成绩=资格初审成绩×40%+复试成绩×60%。
复试总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以复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四、时间安排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申请-审核”制招生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资格审核(初审)时间
2023年3月15日-3月21日。具体时间由各资格审核(初审)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工作自行安排。
(二)综合审核(复试)时间
2023年3月22日-3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综合审核(复试)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安排,并通知考生。
五、复试费用
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号)文件规定,我校研究生复试费为100元/生。考生必须在参加复试前通过贵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网址::1040/)完成缴费。不缴费或缴费不成功视为自愿放弃复试资格。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复试条件或自愿放弃复试的,已缴纳的复试费不予退还。
六、录取
(一)拟录取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贵州省招生考试院规定贵州医科大学2023年“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综合审核(复试)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凡复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二)公示
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招生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
(三)政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现实表现材料扫描件报送各自学院,审查合格者给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体检
凡是进入我校2023年“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均需参加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标准执行,考生在现居住地三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报告扫描件报送各自学院。考生到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复检,不参加复检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八、其他
(一)我校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招生考试辅导活动,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招生考试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不提供考研辅导材料,不出售历年考题。
(二)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机构代理招生,请考生谨防诈骗。
(三)我校统招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入学后须脱产学习。考生应处理好与现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关系,因报考问题引发纠纷造成不能综合考核、录取及录取后不能脱产学习的,后果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期间发现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现实表现材料和人事档案审查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资格审核(初审)、综合审核(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内容会稍有编辑,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