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相关要求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天津考生(公安类)
一、对于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填报志愿情况,按一定比例划定面试分数范围,考生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及面试分数范围见有关媒体)。参加测试时需携带考生证、成绩单、户口本、身份证、钢笔和胶质运动鞋。凡未按指定时间参加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志愿。
二、按照天津市高招办统一安排,录取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
三、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高职高专院校招生中提前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报考其他高职高专院校。
四、在面试、体检、体测和政审合格的基础上,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对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予以承认。
六、天津市公安局所属民警直系血亲子女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
七、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外省考生及天津非公安类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开选拔、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三、对于进档考生不设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对报考同一志愿且分数相同的考生,以报考专业相关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四、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优惠加分和降分政策。
五、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
六、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学制、待遇与毕业出路
第十二条天津考生(公安类):学制三年,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一切待遇。学生入学后,全部住校,着人民警察制服,实行警务化管理,并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学生修业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凡经过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即职位竞争性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市公安局择优录用,分配到我市公安机关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外省考生及天津非公安类:学制三年,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一切待遇。学生入学后,全部住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并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学生修业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于生活困难学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0年章程,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天津市公安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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