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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14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来源:代理招生网  作者:招生通   2023-03-09 阅读:242

(一)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2014年全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60万人(各市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附后),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2%。其中,普通高中招生计划3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30万人(全日制22.5万人、非全日制7.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招生计划为最低计划控制数,各市安排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招生计划时,必须按不低于最低招生计划数安排。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单独下达,自治区考核各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时,本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招生计划或者与驻地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共同完成招生计划,均视为完成自治区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招生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绩效考评任务及责任细化。

(二)切实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大体相当要求。各市原则上要按各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分流,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较少、生源较多的市要引导学生分流到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就读。要坚持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指令性招生指标分配给所辖初中学校;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定向招生比例,最低要达到35%。提倡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免试保送生和特长生,对国家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由所在初中学校保送就读;可划出不超过5%的招生比例,招收在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表演、实验、文学创作、电脑制作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三)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统筹管理机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制度建设,重点强化招生统筹管理,把引导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合理分流和规范招生行为作为统筹管理的重点,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统一组织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生源,统一安排招生录取,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上旬,将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情况报告我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下半年实行月报告制度,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10月每个月上旬,向我厅职成处报告招生录取情况。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录截止时间至10月30日。

(四)努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我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各市要努力扩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动员和指导初中毕业生报读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落实初中学校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的责任,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教育渗透,办学资源相对富裕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可增设职业初中并接收从普通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学转入的学生,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渗透后要积极引导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要坚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南宁市2014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在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措施。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和办学秩序。各地各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应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市范围内的生源,在考生本人自愿情况下,示范性普通高中正式录取了本市以外的考生,学校要将考生姓名、原毕业初中及中考成绩等,列表造册,分别报送考生原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在地的市教育局和我厅基础教育处。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贯通办学、城乡联合办学、非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防止出现“双重学籍”或“有籍无人”的现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招生,计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招生人数,不能作为另一合作学校招生人数重复统计。

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争抢生源等恶性竞争行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年度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专业不得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借读生等名义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中介机构、初中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教师进行违规有偿合作招生,违背学生的真实意愿,替代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学生填报的志愿等;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各类办学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或委托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及有关人员要责令整改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停止学校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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