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机关的审计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我县审计工作对外的影响,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提高审计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县审计局审计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本局干部职工、向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撰写审计论文、信息、新闻报道(以下统称为审计信息稿件)等,符合下列要求者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适用本办法。
(一)宣传我县审计工作,报道审计结果;
(二)介绍全县审计工作先进经验;
(三)宣传我县审计工作为县委、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取得的成果、方法;
(四)恰当披露部分审计查处违规问题及审计案例;
(五)其他有关审计方面的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信息是指宣传和反映审计法、审计成果、经验和方法等审计工作情况的一种文书。
第三条 审计信息宣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主题明确,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四)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有新意;
(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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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100元、50元、20元。
第八条 审计信息宣传工作的奖金,由撰稿人持相关依据(网络登载的提供网站或网址)到局办公室登记并经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年终统一结帐。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月1日
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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