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泰山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纪委督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官方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符合录取条件的,学院按规定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录取同分同专业考生时,夏季高考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语文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较高的考生;春季高考考生同分同专业时优先录取专业技能分数高的考生。
(二)按报考我院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年招生章程,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四)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五)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录取结束后,考生可通过各省(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查询途径、也可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我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新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新生报到须知”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
第十九条 学院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仿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和冒名顶替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规定:学院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根据每个房间条件及住宿人数多少,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退学时,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进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
第二十二条专升本事宜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助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专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学助学制度,“学工结合”和勤工俭学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三)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四)特别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五)对普通高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免除学费外,还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通过设立的特困生救助基金和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学生进行资助以帮助其完成学业。
(七)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持学院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泰山护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新校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西收费站以西400米路北),邮编:。
老校区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8号,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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