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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部分账务怎么处理?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财务处理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
上述两种加计扣除方式,虽然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扣除。后者是在会计核算时进行了加计扣除;而纳税申报时就无须再进行调整。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