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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指引》试行办法,办证需满足这9个条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2021-05-24 阅读:291

【广州】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指引》试行办法,办证需满足这9个条件

5月2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了《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操作指引》(试行)。《操作指引》明确了适用对象、办证所需条件、须提交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5月2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了《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操作指引》(试行)。

《操作指引》明确了适用对象、办证所需条件、须提交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适用对象包括

1.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具备办证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2.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9个条件 一、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1.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一般规范表述为“广州市XX区XX培训中心(学校)”,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须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2.学校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3.校外培训机构要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培训机构设立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纳入审批部门党组织管理。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为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组成人员要在提交的名单上签名,其任职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等。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受聘的专任教师(含外籍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聘用外籍教师的,须符合《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儿童培训场所不得超过3层(含3层)。

2.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培训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范围,主要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教育培训项目。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3.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本指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有新规定的培训机构,按新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校外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申办者向属地区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及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办学条件及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区教育局批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的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非营利性的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文章来源:https://www.360kuai.com/pc/95fa18162358ecb37?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标签: 培训 校外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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