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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详细解读我国民办教育现状 将对"名校办民校"行为进行规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2021-06-07 阅读:269

教育部详细解读我国民办教育现状 将对"名校办民校"行为进行规范

央视网消息: 教育部昨天(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办学校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占比已超过三分之一。

据介绍,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五分之一。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同时,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日趋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刘昌亚: 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实施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条例》新增了教师与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明确,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同时,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强调了教育的公益属性。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刘昌亚: 我们欢迎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来举办教育,但是教育不能成为资本赚钱的手段,也不能成为资本的无序扩张的一块地方。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还表示,将对“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刘昌亚: 名校去举办民校的话教育,一方面会稀释我们的一些有名的公办学校的资源,对于我们进一步办好这些公办学校是有一定影响的;一方面它有优质的学校这种资源,同时它有具有着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上的优势,实际上是各方面的优势都占据了,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它在某种程度上是非常不公平的。

据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同时,《实施条例》中还新增了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提出的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大泉: 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情节最严重的是可以永久不能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下一步,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以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还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从制度上限制了民办学校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等行为,避免了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实施条例》第31条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大泉: 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教育,大体上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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