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话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5月17日日召开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出台。
刘昌亚坦言,民办教育未来发展将具有公益化、法治化、特色化、规范化、精准化等5大特点。
刘昌亚进一步解释道,民办教育未来会有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公益化,更加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
二是法治化,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三是特色化,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
四是规范化,更加强调要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日常监管机制。
五是精准化,更加强调结合不同学段、不同类型的办学规律和任务要求,精准施策。
未来网记者了解到,本次《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强调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即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也要惠民,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无论其所办私立学校处于哪一级哪一类教育,概莫能外。
此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进一步强化,即:民办教育应该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为满足百姓对个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丰富多样的教育选择,在某种意义上,民办教育应当是我国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资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是实施的关键所在。
《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教育,“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教育,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