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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转载  作者:网络   2024-04-20 阅读:181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3年黑河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黑河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保证黑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河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第 三 条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 四 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第 五 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 六 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 七 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二)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公布的信息为准;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六)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

(八)配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方面的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 八 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 九 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 十 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各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本省规定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含照顾政策分数),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其余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各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本省规定投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含照顾政策分数);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则按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我校艺术类专业,专业课成绩均使用其所在省的统考成绩。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

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各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本省规定投档后,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不含照顾政策分数)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文化课总分也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生源录取原则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准,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文化课总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英语方向)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校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按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级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对应届学生到基层就业给与相应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外,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并积极筹措自有及社会资金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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