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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转载  作者:网络   2023-12-06 阅读:261

福州大学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旗山校区,在福州、厦门以及泉州等地拥有多个校区。

第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规划,2023级本科新生入驻校区安排如下:

1.所有专业(除本条2-4点特别说明外)第一学年在福州市铜盘校区培养,后续学年在福州市旗山校区培养。

2.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含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工业设计专业)在厦门市集美校区培养。

3.先进制造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采用“3+1”和“4+0”两种模式,在泉州市晋江校区培养;其中“3+1”模式,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原则上第三学年赴台湾相关合作高校交流学习一年。

4.梅努斯国际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音乐学专业在福州市旗山校区培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福州大学招生考试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当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作课程替代等;梅努斯国际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4+0”、“双授学位”和英语教学培养模式。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条 学校对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的定向招生计划,以及美术类面向厦门和石化类面向泉州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上述地区户籍、连续3年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受限情况详见附件《福州大学本科招生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取消学籍。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范围内,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2.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先对排序在招生计划数范围内的考生按上述“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原则进行专业调配录取,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进行退档标注,再根据缺额计划按上述原则依次录取,直至该批次录取完成。

3.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如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

5.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6.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原则为准,其他要求详见我校当年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

1.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录取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满分100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为三科选考科目总分之和)、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并在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综合分级差2分。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我校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参照“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福州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业的学生、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面向泉州、面向厦门招生专业以及地矿类专业(包括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号的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艺术类内转专业;其他转专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546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元/生.学年);

2.音乐学专业89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9360元/生.学年;

3.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元/生.学年;

4.梅努斯国际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元/生.学年。

第二十条 学校住宿费(含空调)标准:

1.旗山校区1300元/生.学年(4人间)或1020元/生.学年(6人间);

2.铜盘校区1300元/生.学年(4人间)或990元/生.学年(6人间);

3.集美校区1300元/生.学年(4人间)或1070元/生.学年(6人间);

4.晋江校区1300元/生.学年(4人间)。

第二十一条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定下达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章 学生奖助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坚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已经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孤儿全程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在内的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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